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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1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小区**栋**门**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30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邰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6时许,吴某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老大东方超市金融街与永安路交叉口处时,马某某骑摩托车逆行导致马某某差点撞到吴某某,后二人发生口角并动手,马某某在殴打过程中踢踹吴某某腰腹部,导致吴某某倒地并受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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