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8********,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乡**村**街**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4日15时许,在新乐市**路**桥下涵洞外。被告人马某某和受害人郭某某,因交通事故发生打架,马某某将郭某某打伤。经司法鉴定,郭某某鼻部损伤两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现马某某与受害人郭某某达成调解,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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