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公刑不诉〔2019〕11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05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原籍,**研究院司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8时许,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国家电网营业厅门前人行便道上,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准备骑自行车从该便道出口驶出时,被害人张某某驾驶汽车从该出口驶入。双方相遇后,因出口狭窄双方僵持不久便发生口角。张某某遂下车用右拳连续击打马某某左眼部及左太阳穴部位(马某某此时骑在车上),在被击打三次后马某某挥动右拳击打张某某面部及头部。马某某很快便将张某某打到在地,并停止继续殴斗。附近群众此时也上前拉架。张某某起身后脱掉外套,冲向马某某。在群众的劝解下,双方虽有零星肢体冲突但很快便停止殴斗。经鉴定,张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马某某未做伤情鉴定。案发后,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对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马某某补偿张某某损失后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一般性争吵过程中,张某某先动手对马某某实施殴打的暴力行为,属于不法侵害。马某某为保护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动手反击造成不法侵害人张某某损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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