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79********,苗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变更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其岳父杨某某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因杨某某辱骂马学均一家人,马某某遂使用一木质板凳对杨某某头部进行殴打,致杨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报警投案,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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