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8********,回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和刘某某系六盘水市**在校学生。2018年9月17日,马某甲通过腾讯聊天软件向刘某某联系购买手机,二人因此发生争执。2018年9月17日晚,马某甲来到刘平所住该校6号**公寓**宿舍,约刘某某第二天到校外解决二人纠纷,刘某某未去。次日22时许,马某甲邀约马某乙一同来到刘某某居住的6号**公寓612宿舍,和刘某某发生口角纠纷。马某甲称要单挑,用脚踢了刘某某一脚,刘某某遂和马某甲扭打在一起。抓打过程中,刘某某使用一铅笔刀刺马某甲,造成马某甲腹部、臀部、腿部、左前臂受伤,马某甲殴打刘某某致刘某某左上臂受伤。马某甲受伤倒地后,刘某某离开并报警。立案后马某甲经民警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经鉴定,马某甲因外伤致腹壁穿透创并乙状结肠全层破裂、腹腔积血并后腹膜血肿形成行手术治疗,并发失血性休克(轻度)属重伤二级;马某甲因外伤致全身多处皮肤疤痕、右膝关节损伤属轻微伤。刘某某因外伤致左前臂皮肤裂伤并桡神经、桡动静脉、头静脉断裂,行手术治疗后遗留左前臂疤痕以远桡侧痛觉麻木属轻伤二级。因马某甲伤情较重,刘某某家属赔偿马某甲人民币65000元,双方已谅解对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已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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