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吕某某发生口角,后马某某将被害人眼部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2019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广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12月1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马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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