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于河北省三河市,住三河市**镇**村**号。身份证号码:1310821991********,汉族,初中文化,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三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3日8时许,在河北省三河市泃阳镇赵河沟村武某某家门口外马路边,武某某因纠纷问题阻拦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他人施工,后被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同他人抬起武某某两次挪至别处(其中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抬武某某左腿),致使武某某左外踝骨粉碎性骨折,2019年4月17日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后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符合间接暴力所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三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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