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虹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4********,汉族,本科文化,**区**中心职员,户籍在本市虹口区昆山路***号,住本市虹口区天宝西路***弄***号***室。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5日18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本市虹口区天宝西路***弄小区门口因宠物纠纷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马某某肘部击中被害人胸口,致其2处肋骨骨折(右侧第5前肋、左侧第4前肋),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轻伤。
2019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接受民警传唤,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马某某赔偿王某某人民币十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其遭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肘部击中胸口致伤的事实。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宠物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的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路面监控视频,证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的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提供的《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3932号),证实被害人王某某遭外力作用其2处肋骨骨折(右侧第5前肋、左侧第4前肋)已构成轻伤。
5、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害人王某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条》,证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十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7、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双方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