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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671025339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社,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7时许,临洮县**乡**村**社村民王某某酒醉后将杨某某车牌号为甘**的**牌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杨某某岳父)因此与王某某相互吵骂,在吵骂过程中王某某用嘴咬住了马某某的左手小拇指,情急之下马某某在王某某的脸部打了一拳致王某某受伤。2020年1月25日21时许,经太石卫生院诊断,王某某面部右下肢软组织损伤,右上中切牙、左上中切牙,右上侧切牙缺失。后经鉴定,王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马某某的行为属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马某某上述行为,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的正当防卫行为,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没有犯罪事实,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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