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1********,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云南省会泽县人,个体工商户,户口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组,住会泽县**街道**社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03年9月1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出租车从会泽县通宝路烟草公司门口的人行横道通过,被害人彭某某及妻子认为马某某开的车吓到了自己的小孩,遂叫停了马某某,并与马某某发生了争吵,继而引发双方撕打,彭林受伤。经会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本次损伤为轻伤二级。2018年5月31日马某某与彭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彭某某对马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马某某的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本案系民间偶发性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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