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孝检一部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3********001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县,无业,住**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刘某某骑电动摩托车,行驶在孝义市振兴街居义村石碑口附近时,超过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听到有人骂他,随即开车追上被害人刘某某,后二人发生争执、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鼻部致伤。经孝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医药费等费用,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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