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7]13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南宁市青秀区**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17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伍辉,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潘庆金,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5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24日、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参展的木地板被无故刮花一事在南宁市民族大道会展中心7号馆内与被害人许某某发生口角,后伤害被害人许某某。
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9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