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6241977********,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成县**镇**村**社,现住址: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2019年因交通肇事罪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9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甘肃省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5年11月9日上午,成县**镇**村**社被害人杨某某与邻居杜某某因地界纠纷发生争吵,杨某某追打杜某某未果。杜某某亲戚将杜某某被追打一事告知佘某某等人,佘某某又将此事电话告知其朋友唐某某。随即被告人穆某某、唐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已判刑)、赵某某(已判刑)、马某某(另案起诉)、李某某(另案起诉)、朱某某(另案起诉)、张某某(另案起诉)等人步行到杨某某家附近,赵某某、马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朝杨某某家房上仍石头,杨某某便持铁锨出屋叫骂,被刘某某劝回屋内。此时许某某、赵某某等人走到杨某某家院旁,杨某某从屋内再次出来,与许某某交谈,交谈过程中许某某朝杨某某脸部打了一巴掌,赵某某、蒋某某、马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便一拥而上围住杨某某拳打脚踢实施殴打,此时犯罪嫌疑人穆某某手持砖头朝杨某某头部击打一下,将杨某某头部打伤流血并倒地,许某某等人全部离开现场,杨某某受伤当天到成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次日死亡。经甘肃省公安厅甘公科鉴字(2005)306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书鉴定:杨某某系******病理基础上,因头皮裂伤及情绪波动等因素诱发了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