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曲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曲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拉萨市曲水县**职工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曲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2月7日曲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均由曲水县**镇派出所执行

值班律师:李艳,曲水县法律援助中心驻检察院工作站律师。

本案由曲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2时许,中铁十局在拉日高速曲水县出口处即318国道曲水县**镇**村口路段处铺设沥青,车辆在施工方保通人员的指挥下单边通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未听从保通人员指挥驾驶车辆从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施工区时,施工人员熊某某拦下车辆并要求其倒车,为此两人发生了争吵,此时施工方人员胥某某赶到现场,三人发生了推搡,在此过程中被害人熊某某打了被不起诉人一拳,被不起诉人还手打了被害人熊某某面部一拳,此时保通人员罗某某赶到现场,用红色安全帽打被不起诉人头部,后被害人从地上捡起该安全帽打被不起诉人头部,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倒地,等意识清醒后报了警。被害人熊某某伤势经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为轻伤二级。后双方达成了和解,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26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说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材料清单、西藏军区总医院CT检查报告单、西藏五洲医院CT报告单、鉴定委托书、和解协议书、谅解协议书、收条、悔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胥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拉萨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认定的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双方已达成了和解,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被害人表示不愿追究其刑事责任,社会关系得到了较好的修复。且被不起诉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加之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综合以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