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2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锡**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江苏省扬中市,住无锡市梁溪区**花园**号**室。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凌晨,在无锡市梁溪区**花园**号**室,因琐事与前妻陆某某发生口角,遂采用玻璃水壶、茶几、平底锅等对被害人陆某某进行殴打,致陆某某右尺骨粉碎性骨折及左上臂、左手腕等处受伤。经鉴定,陆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向被害人陆某某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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