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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高新区**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苏州市相城区永方路**局工地保安室内,因被害人张某某要离职而产生纠纷。马某某殴打张某某面部鼻子处一拳,致张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物证鉴定书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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