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和被害人高某某及钱某等人在本市福田区**街**店旁的一家烤肉店吃宵夜,期间被害人高某某和钱某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钱某关系较好,遂对高某某颇为不忿,就在烤肉店门口趁被害人高某某站在台阶时踹了其屁股一脚,致其摔倒在地,右脚踝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8年12月1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本市福田区**村**栋**楼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及其亲属已给予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35000元的经济赔偿,被害人高某某同意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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