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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外号“根生”,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永兴县**镇**村**组、**市场附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8时许,在**镇**村大市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周某某及其家属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马某某抓着周某某的衣服将其甩倒在地,造成周某某左足受伤。经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评定为轻伤贰级。

2019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到案,并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人民币68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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