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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系余某某六组副组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讯问,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下午18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受村委会安排,在西安市高陵区**镇**村**组执勤点执勤,被害人张某某酒后到执勤点同马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马某某用拳击打张某某面部,经医院诊断,张某某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眉弓部皮肤裂伤、右侧筛窦壁凹陷性骨折、右侧副鼻窦积血。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同年4月3日,马某某同张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认罪认罚,具有减轻和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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