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92********,汉族,群众,本科,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0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被金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05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不败红”酒吧门口,与吴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马某某用拳头朝吴某某的脸上打了一拳,致使吴某某眼部受伤。后经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某的左侧眼眶下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鉴定文书号:(金水)公(刑)鉴(伤检)字{2020}670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已于被害人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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