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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8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社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武都区城关镇梁园社区“二号路烤吧”一包厢内喝酒时,因琐事与被害人乔某某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马某某用拳头致乔某某头面部受伤。经陇南市武都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乔某某眶骨骨折(左)、创伤性脑损伤、上颌窦积液(左)、眼睑水肿(左);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乔某某本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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