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2196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现住赤峰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室。无前科。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 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停车、挪车问题与吴某某车辆驾驶员刘某某产生口角,遂产生报复心理,后马某某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赤峰市新城区中天御园小区东侧停车场内的车牌号为蒙AG****红色奥迪牌Q2L型轿车车身车漆毁坏。经鉴定,被马某某故意毁坏的车牌号为AG****红色奥迪牌Q2L型轿车损坏价格为人民币101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90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民事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事出有因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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