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门检公诉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78********,回族,文盲或半文盲,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住青海省门源县***镇***村***号附*号。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8日、2019年9月16日、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门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22日23时,马某某、沙某某、铁某某、马某一等24人驾驶重型货车沿227国道从祁连方向驶往西宁方向时,为了躲避青石嘴超限检测站的超载检测,从红牙合村对面路口驶入苗某某、张某等人刚铺筑的浩门农场场区外水泥硬化路,想以此绕行通过超限检测站。行驶至观花台东侧的青克公路处时,被负责修建水泥硬化路的人拦停报警。6月23日8时许,经对绕道的当晚被查获的22辆货车进行实载检测,所有货车均严重超载。同日,经海北州交通运输局对该段全3.3公里的硬化路损坏情况进行检测,认定货车驶入造成该路段K1+200处左侧长度30米的纵向裂痕,致使该路段无法达到验收要求,需要对损坏的路面进行重新铺筑。2018年8月2日,经门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门价认定字【2018】58号价格认定书认定,该路段需要重新铺筑的30米水泥硬化路的价值(含拆除后的废渣拉运费)共计13350元,23日当天由22名货车司机与施工方协商,经协商以20000元的价格进行了赔偿。案发后交警部门对当晚查获的马某某、马某一、马某二、马某三、马某四、马某、方某、沙某某、马某五、马某六、马某某某、云某某、沙某一、马某七、马某八、冶某某、祁某某、铁某某、马某九、铁某一、马某十、杨某某22人的超载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2018年8月23日将马某某、祁某某等24人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转为刑事案件立案查处。
本院认为,马某某为逃避超载处罚绕行超限检测站驶入正在修建尚未通过验收硬化路造成道路毁坏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门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门源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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