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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毁损文物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房产中介,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屯**号**户,暂住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因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因羁押期限届满,2014年10月23日我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2015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公安机关分别于2014年6月26日、2014年9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厦门市思明区**路**号为**旧址,1988年该旧址被公布为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1月28日,该旧址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2年5月接受该旧址建筑业主曾某某委托,代为办理该旧址建筑修缮的相关手续,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明知该建筑修缮需由有文物保护施工资质的单位按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仍介绍无相关资质的个体承包商林某某给曾某某,由林某某负责该建筑修缮工程,2014年4月中旬,因施工不当导致该建筑发生部分坍塌、损毁,2014年4月17日,文物主管部门告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该建筑已升格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要求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尽快办理开工手续,被不起诉马某某在知道该建筑已升格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后,向文物主管部门隐瞒了擅自开工及该建筑已坍塌、损毁的情况,经与林某某、曾某某商量后,擅自将损毁的建筑及地基全部拆除,并在原址上重新搭建一栋建筑,导致**旧址完全损毁。

2013年12月,省文物主管部门《关于对**旧址损坏情况进行鉴定的复函》建议根据现有资料对该文物保护单位按原样复建,2014年9月,厦门市文广新局《关于追究损毁**旧址案件当事人有关民事责任的函》要求被不起诉马某某及曾某某、林某某等三人承担对损毁的建筑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及曾某某、林某某三人均作出书面承诺,配合相关部门对被损毁的建筑按原样复建。

后**旧址由曾某某出资按原样复建,2017年12月,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复同意通过技术验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文物主管部门的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路**号建筑施工协议、厦门市不可移动文物维修设计方案审批表、公证委托书、**路**号修缮工程合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工作笔记本、测绘图、*甲公司设计方案、*乙公司设计方案、《关于追究损毁**旧址案件当事人有关民事责任的函》、承诺书、省文物局《关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旧址维修工程竣工技术验收的批复》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田某某、曾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俞某某、李某某、李清白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及同案犯曾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省文物局《关于对**旧址损坏情况进行鉴定的复函》、厦门市文广新局《关于**旧址损坏情况鉴定说明的函》、厦门市文广新局《关于**旧址破坏情况鉴定专家的说明》、福建省文物局《关于对**旧址地基、室内地面等残存部分文物价值的复函》等鉴定意见;

5.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6.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诉讼文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损失、减轻损害后果,目前已按文物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被损毁文物按原样复建,并通过竣工验收,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31日

附: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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