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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9********,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现住宁蒗县**乡**村委**村**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宁蒗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2:0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发现其妻子沙某某与卓某某在宁蒗县**镇**室开房住宿,马某某、马某闯入房间与卓某某发生争执。经双方协商,欲由卓某某支付40万元补偿费给马某某,马某某与妻子沙某某离婚,沙某某由卓某某带走。次日早晨7:00时许,宁蒗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卓某某得以离开。事后卓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且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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