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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敲诈勒索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71********,汉族,文盲,农民,住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街**排**号(户籍地址同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决定,于2017年12月15日被宣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宣化公安分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9日被宣化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河南省**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中电投宣化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深井镇风电项目工程,2017年8月28日**公司在给17号风机位上吊车时马某某、郑某某、胡某某三人以未得到**公司占地赔偿款为由阻止施工,后三人又在**公司修建的土路上种树苗并用三轮车堵路阻碍**公司车辆行驶。9月30日马某某、郑某某、胡某某以吊车行走压树苗为由敲诈勒索**公司人民币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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