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住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起,被害人郭某某承揽南阳**矿业有限公司在西峡县**镇**村**组**的危矿治理工程,郭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父亲达成赔偿协议,但马某某以赔偿不合理为由阻拦施工,向郭某某索要3000元。
案发后,马某某均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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