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一,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21990********,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八宝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祁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祁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二,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21987********,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八宝镇****村**号附*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祁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祁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一、马某某二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一发现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后,当晚22时马某某一叫上其小舅马某某三、二舅马某某四、表哥马某某二、小舅的朋友马某4人前往塞某某娘家门口进行蹲守“捉奸”,当晚22时30分许,高某进入塞某某娘家一个多小时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一一人通过敲门的方式进入家塞某某娘家,其余人员在楼道及楼底处时听见里面吵架声便敲门,塞某某打开门让马某某三、马某某四、马某某二、马某进入房间,马某某四4个人进入家中,后马某某一、马某某三、马某某四三人打因高某和塞某某的不正当关系对高某进行殴打,马某某一用拳脚、马某某四用扫把、马某某三用拳脚,马某某二、马某用手机拍摄了打架的现场,并未对高某动手,后高某坐在沙发上本人表示愿意用钱赔偿时马某某一便临时起意,向高某要了10万元,为此马某某一和高某、塞某某三人在厨房商量赔偿的事情其他人并未参与其中,期间高某表示没有那么多钱便从包拿出2000元现金给马某某一,马某某一未拿钱,高某将自己汉兰达车给马某某一或是写欠条,马某某一均未答应,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一从厨房灶台上拿取菜刀后将菜刀架到塞某某脖子上,后高某向其姐姐和朋友借26000元,把钱从微信提现后将银行卡给马某某一并告知了密码,马某某一从厨房出来后让马某某二帮其去取钱,并将密码写在马某某二手上,马某某二去建行ATM机取现金20000元(限额),将从银行取出的20000元放置在客厅的茶几上后离开塞某某家,马某某一电话通知塞某某的父亲(马某某五)其女儿出轨事情,马某、马某某四和马某某三想让马某某一自己解决结下来的事情表示想离开,马某某一让马某某四和马某某三等其岳父来后离开让岳父解决此事,也给马某某二打电话说其岳父来让他回来,马某某二又回到塞某某家,马某此时离开回家了,凌晨2时许马某某五到达后马某某四和马某某三便回家休息了,马某某五因为气愤用树枝在高某背部打了几下,后马某某一想报警解决此事,便报警称自己打人了,直至民警处警放置在荼几上22000元现金任何人未动,被害人高某因伤情属于皮外伤不严重而放弃做伤情鉴定。
本院认为,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一和马某某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骗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损害后果的等情况,决定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马某某一系犯罪中止,未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心小,系初犯,马某某二系从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马某某一、马某某二作不起诉决定。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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