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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海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积县检刑不诉〔2022〕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海,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71987********,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县********号,住址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1年12月10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海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马某某某某麦因怀疑赵某某与其妻子马某某乃有不正当男女关系。8月1日10时许,马某某某某麦看见赵某某在积石山县**乡**村*社阴洼大湾燕麦地里收割燕麦,马某某某某麦、马某胡、马某某洒先后赶到赵某某燕麦地里质问此事,随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海手持木棍赶到现场,马某某某某麦等人与赵某某和其母亲马某某牙发生争吵,马某某某某麦和马某某海抓住赵某某的胳膊,马某某某某麦在赵某某的脸部殴打,马某某牙去劝架时马某某某某麦在马某某牙胸部推了一下,马某某牙抓住马某某某某麦的胳膊时马某某某某麦把马某某牙摔倒在地,马某某牙起来后在赵某某右侧继续劝架,马某某海用木棍向赵某某腿部打去,木棍打在马某某牙的左脚脚面,致马某某牙受伤倒地,后被他人劝开。经诊断,马某某牙左足第2.3.4跖骨骨折。

2021年11月30日,马某某海与马某某牙民事部分和解,并取得马某某牙谅解。

2021年9月6日,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1年8月1日,马某某海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海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海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积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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