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8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民权县胡集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豫N66P97小型普通客车沿Y008乡道由南向北行驶到民权县程庄镇**村南侧时,与前方同方向谢某某推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造成谢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及时报警,在事故现场接受交通警察处理。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马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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