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3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5时13分,马某甲驾驶陕汽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唐津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左侧中央护栏相撞后,越过中央护栏后又与对向车道右侧栏相撞,车辆冲下高速护坡与树木相撞,致使乘车人马某乙(马某甲父亲)掉到车外,造成驾驶人马某甲受伤、乘车人马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马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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