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6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住**镇**行政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住处饮酒。4月13日早上7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牌照为浙L*****的小型客车沿本区东港街道三大线由北往南行驶,至顾氏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经舟山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4、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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