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住高陵区**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钊,高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8日22时45分左右,高陵分局泾渭中队民警在高陵区**路东段设卡盘查时,发现车牌号为陕A****6小型轿车的驾驶员马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对马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马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137.9mg/100ml,后民警在高陵区**医院对马某某抽取血样并现场封存后送检,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案发时的血醇浓度为149.30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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