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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汤某某竹园里41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本案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普宁市下架山镇汤某某辉源化纤厂前路段,随意殴打被害人周某某、段某某述、张某某文等人,致周某某、段某某述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周某某、段某某述构成轻微伤,张某某文所伤未达到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普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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