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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至10月间,杨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官某某(四人均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租用湘潭县易俗河镇凯旋精品酒店楼上1123号房间内组织多人进行扑克牌以“斗挤牛子”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为1000元起注。杨某某等人按参赌人员成功换庄羸钱的金额5%抽取“水资”,共计非法获利二十余万元。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明知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携带资金参与赌博,并将资金提供给参赌人员黄某某、刘某某等人,按照2%的天息计算利息,从中非法获利。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及同案人员杨某某、胡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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