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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刑诉刑不诉〔2015〕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93********,回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0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5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其母杨某、其父马某因其家房子裂纹一事,到**镇**村给其盖房的马某甲家,马某某、马某与马某甲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马某某将马某甲左前臂打伤,经鉴定,马某甲左前臂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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