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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9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昌乐县*****村,现住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20时30分左右,在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地下停车场负二层,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马某某用拳将曹某某鼻子打伤。经鉴定,曹某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曹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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