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街**号,现住泊头市**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富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未通知S538省道修建工程项目部的情况下,在路基上横向挖开一条一米深的沟,并向省道两侧延伸,用于安装自来水管道。经司法鉴定,马某某损毁的路基价格评估为7739元。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泊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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