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与李某某、王某某污染环境案并案处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兰陵县**镇**村南李某某私自建设一炼油厂进行非法生产活动。2019年7月15日该小炼油厂被进行查处时发现,该炼油厂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的油泥堆放在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及地面上,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至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油泥估重约7吨。油泥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废物代码为900-213-08(废矿物油再生净化过程中产生的沉淀残渣、过滤残渣、废过滤吸附介质),危废特性:毒性(Toxicity,T)、易燃性(lgnitability,I)。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是否参与生产的核心环节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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