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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涉嫌盗窃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排**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来到岳阳市图书馆看书时,发现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岳阳市图书馆的黑色捷安特自行车比较新,但该自行车后轮被一链条锁锁住。马某某便步行至湖南**附近五金店,购买一根钢锯条返回岳阳市图书馆,将该自行车直接提起偷至岳阳市图书馆停车场内,用购买的钢锯将自行车后轮链条锁锯断后,将自行车偷走。2020年8月25日,马某某骑车再次到图书馆看书时被抓获。

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620元。

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学习成绩优异并已报名2021年硕士研究生考试。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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