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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马潇飞)(公开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二部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飞,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99********,汉族,河南省**院**,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楼乡**村**号现住普宁市**街道**。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决定,于2020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为广东海马律师事务所叶某某、纪卫某某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3时某某,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飞在普宁市流沙北街道“NEXT”酒吧内搭讪被害人陈某某。同日4时某某,马某甲飞驾驶一辆蓝色电动车载被害人陈某某至普宁市大坝镇“胜润精品”公寓403号房内,乘被害人陈某某上洗手间之机,盗窃被害人陈某某黑色Iphone XR手机一部(价格人民币3050元),后驾驶上述电动车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赃物手机已被追回归还被害人。

案发后,马某甲飞的家属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陈某某人民币一万元,并取得陈某某对马某甲飞的谅解,陈某某还请求政法机关不要追究马某甲飞的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飞自愿如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飞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飞是在校大学生,其能认某某,且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某甲飞作相对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此页无正文)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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