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3********,回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乡,住常德市武陵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30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签发“关于印发《引导市江北城区征地拆迁对象团购商品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在可享受的安置资格面积内对购房面积按400元/平米的标准对拆迁对象给予安置奖励。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原系常德市武陵区**村民,有购房补贴资格,2017年4月,马某某以伪造购房资料骗取购房补贴资金,后获得购房补贴43060元。2019年5月21日,马某某退还了全部的购房补贴款。

案发后,马某某主动投案,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退赔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