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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_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汤某甲汤某乙18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与同案人马某乙潮、马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汤某甲汤某丙水库西侧非法占用农用地开办“合盛隆环保砖厂”,并于2018年5月份雇佣同案人钟某某(经本院审查作不批准逮捕处理)到该加工场务工,于2019年3月份又雇佣同案人冯某某(经本院审查作不批准逮捕处理)到该加工厂务工。其中,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三人在该砖厂各占某某分之一的股份,钟某某在该砖厂负责看厂和开单记账,冯某某在该砖厂负责管某某。该厂占用土地总面积20896平方米(折31.3亩),其中建筑物、机械设施和水泥混凝土硬底化地面的面积12796.39平方米(折19.19亩)。

根据普宁市国土测绘队测绘:“合盛隆环保砖厂”占地总面积为20896平方米;规划情况:全部不符合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地类情况:林地19613平方米,沟渠24平方米,村庄679平方米,水工建筑用地580平方米;建(构)筑物面积2257平方米,规划情况:全部不符合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地类情况:林地1622平方米,村庄599平方米,水工建筑用地36平方米。

根据普宁市林业局出具情况说明:“合盛隆环保砖厂”所占用土地在2018年10月8日之前属于经济林地,2018年10月8日后,该厂范围土地调整为非林地,根据广东省森林资源信息发布系统上地类属于非林地,属于编号为445281021028000300102的非林地小某某范围。

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1、普宁市下架山镇汤某甲山地被破坏的位置坐落在普宁市下架山镇汤某甲广东省资源档案在线更新管理系统数据记载的第0003林某某第00102小某某,地类是建设用地(非林业部门管理)。2、普宁市下架山镇汤某甲山地被破坏的总面积为18769.75平方米,折28.15亩,其中进行植树复绿(种植紫荆花、火焰木等)的面积5973.36平方米,折8.96亩;建筑物、机械设施和水泥混凝土硬底化地面的面积12796.39平方米,折19.19亩。3、普宁市下架山镇汤某甲被破坏的山地面积18769.75平方米,折28.15亩,该地块依据广东省资源档案在线更新管理系统数据记载是建设用地(非林业部门管理)。

本院认为,马某甲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某某认罚,涉案土地在2018年10月之后已经变更为建设用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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