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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不起诉决定书)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环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临澧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重新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一条载有九张丝网(包括七张三层挂网、二张刁子网)的绿色胶质小船,在澧水河临澧县**镇**段投放了七张(五张三层挂网、二张刁子网)丝网,捕获3条桂花鱼,经称重共6两,被临澧县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常德市渔政与渔业船舶检验站鉴定,马某某所用丝网中的七副三层刺网为禁止使用的渔具。

2020年6月3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马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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