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七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于2019年4月2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3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4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从广州等地低价购进大量假冒惠普牌硒鼓重新进行封装后,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以正品惠普牌硒鼓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扰乱社会经济秩序。2019年4月24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根据举报信息,在胡某某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天**苑*栋胡某某位于武汉市洪山区**苑**栋的武汉**电子有限公司内,查获961条假冒惠普牌硒鼓,涉案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认定马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马某某与胡某某涉嫌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2、现有证据能证实马某某具有制造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惠普”牌硒鼓的行为,但是其涉嫌犯罪的具体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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