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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黄州区**路**店店主,户籍所在地黄冈市团风县**镇**村**组**号,现住黄冈市黄州区**路**。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0年11月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听取了被不起诉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黄冈市黄州区工商局注册登记,在黄冈市黄州区**路开设**店从事保健用品销售,由其妻子熊某某实际经营。2017年6月左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金功夫”、“每粒坚虫草精”、“极品黑金刚”等“壮阳”产品在店内销售,销售金额为50元。2018年12月7日,黄冈市黄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黄州区**路马某某开设的**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每粒坚虫草精”、“金功夫”、“极品黑金刚”等产品涉嫌违法添加药物及包装标识上虚假标注厂名、厂址等内容。经黄冈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产品进行检验检出了“西地那非”,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金功夫”、“每粒坚虫草精”、“极品黑金刚”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案发后,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书,黄冈**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单,微信交易明细账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营业执照等;2.证人熊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黄冈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5.现场检查笔录、指认笔录;6.指认物品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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