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河东区**街道**村**号。2019年9月2日因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4年12月以来,潘某甲租赁莒南县**镇**村赵某某的闲置院落,雇佣工人使用未经检疫的狐狸、貉子等皮毛动物的胴体制作肉冻制品销售牟利。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潘某乙、赵某某三人明知潘某甲使用狐狸、貉子等皮毛动物的胴体制作肉冻制品销售仍为其提供帮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狐狸、貉胴体及肉冻制品中是否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清,是否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胴体不清,是否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不清,是否销售及销售金额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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