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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伐林木案)_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9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31990********,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住盐源县****村****号,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经盐源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盐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7日本院决定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4月17 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种植、管理青椒、核桃及农作物和获取生活用柴,擅自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在**镇**村国有林内盗伐青杠并开垦林地。经现场检尺被盗伐青杠原木材积4.8353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9.6706立方米。

本案案发后,马某某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能够主动到金河乡执法岗亭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自愿对被毁坏的林地进行恢复,进行补栽补种,可以从轻处罚。另查明马某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其丈夫在外打工维持全家人生计,三个子女均年幼,最小的三女不满一岁尚在哺乳期,如对其判处刑罚,将不利于其子女的成长。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补栽补种的情节,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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