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怀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夏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2月12日、14日、15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先后在北京市怀柔区**村东口**超市门前快递存放点,盗窃被害人夏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的快递,快递内有上衣一件、大衣两件、坐垫一个、头发滋养液三盒、裤子一条,共计价格人民币688.66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北京市怀柔区**村东口**超市门前快递存放点,于2020年12月12日,将存放于该处的被害人夏某某的快递一件盗走,内有打坐垫一个;于2020年12月14日,将存放于该处的被害人刘某某的快递盗走,内有上衣一件、裤子一条及生姜洗发液三瓶;于2020年12月15日,将存放于该处的被害人蔡某某的快递盗走,内有黑色大衣二件。后民警在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住处起获并扣押上述所有被盗物品,后分别发还各被害人。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88.66元。
2020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近亲属代其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后三名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夏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现场监控,证明:被害人夏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的快递均被盗窃以及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三起盗窃行为的事实。
2.被盗物品照片及订单记录截图,证明: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88.66元。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谅解书、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被盗物品在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住处起获并扣押,后被分别发还各被害人,且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近亲属代其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后三名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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