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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0********,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号,现住址北京市房山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乘坐917路公交车至本市房山区**镇**路口附近时,将坐在其前排位置的被害人董某某(男,19岁)掉落的苹果牌P8手机一部拿走,随即下车。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26元。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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